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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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和幸福广东建设,根据我省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从1992年起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特别是《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粤府办〔2002〕28号)下发后,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2010年,全省共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55万例,避免了约25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2010年全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降至230/10万,比1990年下降了50%,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目前,结核病人报告数始终位居全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前列,根据相关耐药性基线调查和2010年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全省每年新发生菌阳肺结核病人估算在4.6万例左右,其中耐多药患者数约0.2万例。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中70%以上为农民,且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与艰巨的防治任务相比较,我省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及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针对流动人口等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支持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新型抗结核药品的研制亟需突破,公众对结核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知晓度有待提高,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等。做好新时期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改进和完善上述薄弱环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开展防治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基本建设、预防诊断和治疗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各级结核病实验室达到相应的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和工作能力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慢性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通过防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患者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
1.全省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30万;
2.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保持在70%和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6.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开展耐药结核病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高流行地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8.80%以上的县(区、市)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痰培养,100%的地级以上市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药敏试验,100%的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9.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0.从2011年开始,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三、防治措施
(一)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全面实行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免费检查政策。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二)规范肺结核患者治疗。各级结核病诊治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肺结核临床诊断治疗路径标准进行抗结核治疗,合理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尤其是二线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治疗患者,积极引进有效的新抗结核药物,优化治疗方案,提高患者治愈率。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研究对肝功能异常者进行免费保肝等辅助治疗。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和手段,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施督导治疗,积极开展肺结核患者关怀活动。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级以上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省、市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
(四)加强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与管理。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监测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监测,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治疗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各项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五)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各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要做好结核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监测信息,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当地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结合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将流动人口、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结核病防治纳入监测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抗结核药物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抗结核药物的质量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一级医院和二级非结核专科医院不得销售抗结核药品,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凭处方销售抗结核药品。加快国产抗结核新药及新剂型的推广使用。
(七)加强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感染控制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相关制度及设施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感染控制和职业安全防护技术培训,为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医生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应防护知识。
(八)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订社会广泛动员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宣传活动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突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加强新诊断技术、新药物、新疫苗等的研发工作。鼓励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科技园区和疾病控制机构形成产、学、研、用联盟,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支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防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技工作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各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水平。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申请、引进国际赠款,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防治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以慢性病中心为主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推行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诊断及治疗、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转诊、协助追踪和治疗管理的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建立多元化的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和评估
各地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责任。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自(抽)查,对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措施和政策,并于2015年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执行规划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卫生部。